王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裁定——卷宗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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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裁定——卷宗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执行董事。
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立案的(2022)沪01xx民初18xxx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与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立案的(2022)沪01xx民初10xxx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2年11月3日,杨浦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私教上门项目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甲方公司(某某公司)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城市合伙人协议书》第四条争议解决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乙方公司(某某公司)所在地上海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明确某某公司的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上述协议首部载明的某某公司的地址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号XX大厦XX楼,该地址亦是某某公司在2020年、2021年企业年报中披露的地址,故上海市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号XX大厦XX楼可以认定为某某公司的所在地,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王某某、某某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时,以协议上载明的某某公司的地址所在地法院即浦东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合意明确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浦东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xx民初18xxx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2022)沪01xx民初10xxx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杨 韡
审判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雪
书记员 沈仕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执行董事。
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立案的(2022)沪01xx民初18xxx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与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立案的(2022)沪01xx民初10xxx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2年11月3日,杨浦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私教上门项目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由甲方公司(某某公司)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城市合伙人协议书》第四条争议解决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乙方公司(某某公司)所在地上海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明确某某公司的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上述协议首部载明的某某公司的地址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号XX大厦XX楼,该地址亦是某某公司在2020年、2021年企业年报中披露的地址,故上海市浦东新区XX城XX路XX号XX大厦XX楼可以认定为某某公司的所在地,与本案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王某某、某某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时,以协议上载明的某某公司的地址所在地法院即浦东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合意明确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浦东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xx民初18xxx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2022)沪01xx民初10xxx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杨 韡
审判员 杜灵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冰雪
书记员 沈仕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