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某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裁定——卷宗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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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某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裁定——卷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司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丝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梦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司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丝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梦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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