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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A与陈某B合同纠纷裁定——卷宗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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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A与陈某B合同纠纷裁定——卷宗
 
师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A,男,汉族,高中文化,医生,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陈某B,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A诉被告陈某B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A,于2023年3月29日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某A负担。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芷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