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裁定——卷宗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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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裁定——卷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理,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韩 杰
张喆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作寅,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理,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韩 杰
张喆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