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某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裁定——卷宗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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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某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裁定——卷宗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男,1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系被告王某某之子。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晓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记员 薛 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男,1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系被告王某某之子。
被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晓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恺翔
书记员 薛 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