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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与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裁定——卷宗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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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与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裁定——卷宗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某保健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某。
原告黄某某、何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何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香琴
书记员 刘 阳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