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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A与常某某A民间借贷判决——卷宗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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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A与常某某A民间借贷判决——卷宗
 
师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A,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阮林岗,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常某某A,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赵某某A诉被告常某某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林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某A通过远程视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原是原告女儿张某某的丈夫,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4月16日经师宗县人民法院(2021)云0xxx民初6x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与常某某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常某某A负责偿还。原告在张某某与常某某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借款40000元给被告。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常某某A辩称:这个账我不承认,这个钱是什么时候拿的我也没见过,我以前就说过叫原告问他姑娘要去,不要来问我要。
原告赵某某A根据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
2.(2021)云0xxx民初6xx号判决书复印件,欲证实原告主张的债务应当由被告偿还。
经质证,被告对证明材料1认为没有意见,对证明材料2认为有意见,不赞同这个判决。
被告常某某A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明材料1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明材料2系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对认定的债务及债务承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赵某某A系张某某的继父。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A原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常某某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张某某父母借款40000元。后张某某与常某某A离婚,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云0xxx民初6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有共同债权被告堂哥所欠2000元,有共同债务欠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0000元、欠原告父母40000元、欠李某某A25759元、欠李某某B18000元、欠常某某B1800元、欠常某某C6000元、欠黄某某1000元、欠常某某D350元、欠赵某某B357元,合计133266元”,并判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常某某A负责偿还。双方对该判决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笔债务(欠原告父母40000元)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被告常某某A承担,故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欠原告赵某某A夫妻的的40000元系张某某与常某某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对上述4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只对是否应当由其承担提出意见。生效法律文书上判决由被告常某某A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选择要求由被告来承担上述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A借款40000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常某某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郭芷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