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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信用社与许某某等借款合同裁定——卷宗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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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信用社与许某某等借款合同裁定——卷宗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尹某。
地址: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楚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某某、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何 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梓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