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定——卷宗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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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定——卷宗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
负责人:代某某,职务:总经理。
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沙溪项目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3,职务:董事长。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3元,减半收取663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
负责人:代某某,职务:总经理。
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沙溪项目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3,职务:董事长。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分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3元,减半收取663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