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居住房屋期间感觉不适,是否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合同?提前解除是否需要赔偿?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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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潘某,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15天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1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退还租房保证金4,2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10天的房屋租金1,4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6月在某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房屋没有任何问题,但原告入住后才发现主卧夏天温度高达40.5度,没有排风,窗户被封死,没有办法住人,原告要求被告修缮,居住期间二楼安全护栏炸裂,被告也一直没有维修,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3月1日,原告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当月3日被告反悔不退押金,原告租金支付到了当月15日,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换锁,带中介看房,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拒绝退还租金和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2023年3月1日提出不再承租了但是又反反复复,被告保留房屋给原告,原告应在当月12日交下一季度房租但未交,被告为了保证房屋安全在13日换锁,同意合同在当月15日解除;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原告提前退租,被告存在空置损失和中介费损失,而且房屋内还存在损坏,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赔偿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故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某某街3xx弄xx号5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与案外人周某共同共有。
2022年6月5日,原、被告与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被告承租涉案房屋事宜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被告均支付居间服务费2,100元。同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1-1甲方就座落在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某某街3xx弄xx号5xx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0.61平方米。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2-2双方同意,甲方于2022年6月9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10元违约金。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4,200元整。3-3乙方应于每期开始前3日直接或通过居间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相应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10元违约金。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1个月的租金,即4,200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5-1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0-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3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10-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的;(七)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4,200元的……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该房屋交付验收时,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该房屋的租金并变更相关条款和附件内容……12-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补充条款还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类型:(一)居住,装修情况:带装修。随房屋交付的家具家电详见《家具家电清单》。(二)乙方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并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本合同正文第10-2条款之约定情形或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数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三)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本合同正文第10-3条款之约定情形或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数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四)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未使用的租金;乙方应当按照首期月租金标准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合同及补充条款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租房初期,双方就添置或更换家具进行协商;2022年6月21日,原告提出有个房间空调坏了,通知被告维修,还称“那个房间没有窗户太闷了”;次月31日,原告提出有玻璃爆裂了,被告询问是否伤到人了,原告称没有;2023年3月1日,原告提出“经过考虑我不再续租了”,言明楼上的房间夏天特别热冬天特别冷,不通风,需要一直开空调,电费支出高,“15天房租不要了,押金退一下就行”;当月3日,原告告知被告“钥匙在门上贴纸里贴着”,被告回复其没拿钥匙,“在还没交接前如果有人预约看房我会知会你一声”,原告“我这段时间都不会过去,直接让中介过去就行,他们要带看房”;当月5日,原告提出被告需承诺出房屋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则3月1日后的房屋和押金全部退还,被告回复称先支付房租再商量,并问原告“你现在什么意思,如要你要住的话房租就打过来,你要不住我就换,现在就换锁了”,原告回复“住”。
2023年3月13日,被告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锁芯。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租金。审理中,双方均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4,200元,除此之外租金支付到2023年3月15日;涉案房屋为复式结构,三间卧室在二楼,均有空调,其中两间有窗户一间没有窗户。原告确认租房之前去涉案房屋现场看过两次。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已经收回房屋,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果的处理即原告是否有权主张退还10天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原告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由系认为涉案房屋中的一间卧室没有窗户、通风困难、夏热冬冷,但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租房时对房屋状态应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就房屋出租时的状态,原告自认在承租前现场查看过两次,且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载明“乙方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对房屋结构布局、现场状态有且应该有足够直观的了解;原告主张的理由更多属于承租人的主观居住感受,而不构成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重大质量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素,故原告以前述理由主张退租,实无依据,原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原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在2023年3月1日搬出并退还钥匙,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对此接受,后被告在当月13日更换锁芯,被告称系因原告未按约在12日支付租金的理由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虽表示过剩余房租不退,但系以退租赁保证金为条件,被告当时对此并未接受。双方合同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被告实际收回房屋,而原告实际支付租金至当月15日,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三日租金420元。关于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系因原告提前退租而解除,被告以存在空置损失等为由,依据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而抗辩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无需退还租赁保证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某某房屋租金420元;
二、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被告:潘某,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15天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1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退还租房保证金4,2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10天的房屋租金1,4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6月在某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房屋没有任何问题,但原告入住后才发现主卧夏天温度高达40.5度,没有排风,窗户被封死,没有办法住人,原告要求被告修缮,居住期间二楼安全护栏炸裂,被告也一直没有维修,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3月1日,原告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当月3日被告反悔不退押金,原告租金支付到了当月15日,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换锁,带中介看房,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拒绝退还租金和保证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2023年3月1日提出不再承租了但是又反反复复,被告保留房屋给原告,原告应在当月12日交下一季度房租但未交,被告为了保证房屋安全在13日换锁,同意合同在当月15日解除;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原告提前退租,被告存在空置损失和中介费损失,而且房屋内还存在损坏,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赔偿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故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某某街3xx弄xx号5xx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与案外人周某共同共有。
2022年6月5日,原、被告与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被告承租涉案房屋事宜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被告均支付居间服务费2,100元。同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1-1甲方就座落在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某某街3xx弄xx号5xx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0.61平方米。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1-3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2-2双方同意,甲方于2022年6月9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10元违约金。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4,200元整。3-3乙方应于每期开始前3日直接或通过居间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相应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10元违约金。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1个月的租金,即4,200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5-1甲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0-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3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10-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的;(七)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4,200元的……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该房屋交付验收时,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该房屋的租金并变更相关条款和附件内容……12-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补充条款还约定: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类型:(一)居住,装修情况:带装修。随房屋交付的家具家电详见《家具家电清单》。(二)乙方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并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本合同正文第10-2条款之约定情形或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数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三)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本合同正文第10-3条款之约定情形或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数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四)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未使用的租金;乙方应当按照首期月租金标准补足免租期内的租金……合同及补充条款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租房初期,双方就添置或更换家具进行协商;2022年6月21日,原告提出有个房间空调坏了,通知被告维修,还称“那个房间没有窗户太闷了”;次月31日,原告提出有玻璃爆裂了,被告询问是否伤到人了,原告称没有;2023年3月1日,原告提出“经过考虑我不再续租了”,言明楼上的房间夏天特别热冬天特别冷,不通风,需要一直开空调,电费支出高,“15天房租不要了,押金退一下就行”;当月3日,原告告知被告“钥匙在门上贴纸里贴着”,被告回复其没拿钥匙,“在还没交接前如果有人预约看房我会知会你一声”,原告“我这段时间都不会过去,直接让中介过去就行,他们要带看房”;当月5日,原告提出被告需承诺出房屋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则3月1日后的房屋和押金全部退还,被告回复称先支付房租再商量,并问原告“你现在什么意思,如要你要住的话房租就打过来,你要不住我就换,现在就换锁了”,原告回复“住”。
2023年3月13日,被告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锁芯。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租金。审理中,双方均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4,200元,除此之外租金支付到2023年3月15日;涉案房屋为复式结构,三间卧室在二楼,均有空调,其中两间有窗户一间没有窗户。原告确认租房之前去涉案房屋现场看过两次。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已经收回房屋,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后果的处理即原告是否有权主张退还10天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原告主张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理由系认为涉案房屋中的一间卧室没有窗户、通风困难、夏热冬冷,但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租房时对房屋状态应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就房屋出租时的状态,原告自认在承租前现场查看过两次,且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载明“乙方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对房屋结构布局、现场状态有且应该有足够直观的了解;原告主张的理由更多属于承租人的主观居住感受,而不构成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重大质量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素,故原告以前述理由主张退租,实无依据,原告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原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在2023年3月1日搬出并退还钥匙,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对此接受,后被告在当月13日更换锁芯,被告称系因原告未按约在12日支付租金的理由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虽表示过剩余房租不退,但系以退租赁保证金为条件,被告当时对此并未接受。双方合同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被告实际收回房屋,而原告实际支付租金至当月15日,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三日租金420元。关于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系因原告提前退租而解除,被告以存在空置损失等为由,依据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而抗辩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无需退还租赁保证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某某房屋租金420元;
二、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