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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租赁手机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服务关系变买卖关系,被告未到案,法院怎么判的?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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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某手机128G买断价款5,29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某某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商家和租户。原告是某某租机平台的入驻商家,平台店铺名为“上海某某”。2022年8月31日,被告段某某通过某某租机平台向原告租用一台某手机128G,所选套餐为:租完可归还/买断某某色128GB,月租金309.92元(第1期至第11期),第12期租金为309.88元,租期为12个月。原告已按约定于2022年9月1日寄出商品。被告于2022年9月3日签收了该商品。但被告仅支付第1、2、11、12期租金后,自第3期交租日(2022年11月2日)起,未主动支付过任何租金。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买断款,被告均未予理会。基于上述事实,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第12.4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手机的买断款5,298.36元(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即买断款7,138元-1,239.64元-600元=5,298.36元)。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段某某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及某某租商家证明、被告身份证、租赁服务协议、交易快照、订单系统截图、签收回执单、物流信息网页截图、账单详情网页截图、已交租金详情网页截图、催收买断款信息。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3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与广州XX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通过丙方提供的平台(某某租机)向乙方出租某手机128G手机一部,租期为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租完可归还/买断,租金单309.92元,总租金3,719元,商品押金5,999元,已付押金600元,买断价7,138元。协议1.1条约定,租赁订单的设备详细信息如下,订单编号为2022083107xxxxxx,收货人为段某某,联系电话为1586652XXXX,送达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XX街XX号XX苑。设备名称:全新国行原封某某手机顺丰包邮现货速发。套餐名称:租完可归还/买断某某色128G。协议2.1条约定,产品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在下单时,由丙方代收相应租金、押金。2.5条约定,甲方产品租金收取方式分两种:一期及多期。发货前乙方至少需支付一期租金。丙方在下一个交租日(交租日为账单中的预计扣款日)自动从乙方的绑定账户中扣除下一期租金。乙方应保证在租金付款日账户中有足够金额,以免造成租金支付逾期。协议12.3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乙方在接到甲方发送的买断通知之后,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协议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或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买断设备,乙方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甲方或通过某某租机平台(丙方)支付买断款。买断款的计算方式如下:(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已付租金”详见甲方和丙方运营后台的账单列表或乙方(用户端)的账单详情。协议17.1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丙方发送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或乙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为准(乙方为自然人时)。自书面通知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丙方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信息、APP弹窗推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在采用上述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协议17.4约定,甲乙双方指定接受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送达地址。协议第17.8约定,……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系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中无人签收文书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支付第1、11、12期租金309.92元、309.92元及309.88元,于2022年10月12日支付第2期租金309.92元。原告于2022年9月1日邮寄租赁手机,被告于2022年9月3日签收。但其后被告未再主动支付租金,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短信方式向被告催收买断款余额,未果。另,丙方于2023年1月9日及2023年2月19日代扣了被告支付的押金600元充抵租金。因尚有买断款至今未履行,遂成本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方某某租机平台的账单列表显示第1、11、12期扣款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第2期租金的扣款日期伙2022年10月12日,应确认原、被告已就该期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各期租金,截止本案庭审时,被告应付的剩余各期租金均已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手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显属违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被告同意无条件买断租赁设备。涉案手机买断价为7,138元,扣减被告已付租金1,239.64元,扣除押金抵扣的租金600元,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买断款5,298.36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298.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