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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宝店铺买东西,店家未发货且关闭网店,买家还能追回损失吗?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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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姜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姜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购物款7,66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开设于淘宝平台的网店购买了4件某达等模型,并支付货款7,666.80元。之后,被告开设于淘宝平台的网店已关闭,且被告既未依约发货,也没有按约退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0日,原告何某某在被告姜某开设于淘宝平台的网店购买了2件某达模型,并为此分别向被告支付1,810元和2,706.80元。
2021年10月10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刘某协商一致,案外人刘某1,150元的订单转给原告。
2021年12月3日,原告何某某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某达模型,并为此向被告支付2,000元。
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发货,也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案涉款项。现因原告催讨未果,遂引发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微信截图,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依约支付货款后,被告并未依约发货,亦未按约向原告返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款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7,66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