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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未支付打了借条被告不到庭接受审理,法院进行缺席判决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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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12936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暂计至2023年3月30日,之后以3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做工程,经结算,尚欠原告款项3600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某某现金¥36000,大写叁万陆仟元正。经双协商决定,从2020年3月开始,每月归还¥6000,大写陆仟元正,至还清止。归还日期每个月月底之前,最后一个月加以上金额的一分利一次性结清。”借条出具后,被告仅于2020年6月15日、2021年2月11日分别归还2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凭证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欠款转为借款,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3000元,并支付以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标签:工程款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