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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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A支行。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
原告A支行与被告董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偿付截止20XX年10月25日的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并承担自20XX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事实和理由:董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B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XX年1月1日获得批准,账号为4639XXXX。董某用此账号下的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截至20XX年10月25日,董某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未清偿。浦发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
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XX年1月,BB信用卡中心批准董某的信用卡申领,账号为4639XXXX。董某在申领资料中填写“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等内容,并在主卡申请人签署处签名。双方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自由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表》等文件中,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文书送达、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事项作出约定。董某用上述账号下的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截至20XX年10月25日,董某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B信用卡中心多次催索无着。
C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是否收取违约金及收取方式和标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B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将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
B信用卡中心与A支行均系B下属分支机构,B信用卡中心授权A支行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等主张上述债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A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金、费用确认表》《账单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表》、B信用卡中心授权确认书、信用卡账户交易记录、公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董某自愿申领信用卡并签约,应当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现董某使用信用卡产生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A支行要求归还透支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支行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诉请主张,本院认为,银行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计算存在叠加情况,过高背离实际损失,鉴于银行金融业务理应受到金融监管的相应限制,故董某支付的总金额不应超过浦发银行向其发放的信用卡本金和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整个信用卡欠款期间内的利益之和。董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支行截至20XX年10月25日的透支本金29,986.36元;
二、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方式为,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A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A支行。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
原告A支行与被告董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董某偿付截止20XX年10月25日的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并承担自20XX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事实和理由:董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B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XX年1月1日获得批准,账号为4639XXXX。董某用此账号下的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截至20XX年10月25日,董某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未清偿。浦发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
董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XX年1月,BB信用卡中心批准董某的信用卡申领,账号为4639XXXX。董某在申领资料中填写“我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等内容,并在主卡申请人签署处签名。双方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自由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现金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表》等文件中,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文书送达、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事项作出约定。董某用上述账号下的信用卡消费后产生透支情况。截至20XX年10月25日,董某已累计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6.36元、利息5,49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81.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36.58元。B信用卡中心多次催索无着。
C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是否收取违约金及收取方式和标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B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将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
B信用卡中心与A支行均系B下属分支机构,B信用卡中心授权A支行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等主张上述债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A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本金、费用确认表》《账单分期业务条款与细则》《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表》、B信用卡中心授权确认书、信用卡账户交易记录、公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董某自愿申领信用卡并签约,应当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现董某使用信用卡产生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对A支行要求归还透支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支行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诉请主张,本院认为,银行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计算存在叠加情况,过高背离实际损失,鉴于银行金融业务理应受到金融监管的相应限制,故董某支付的总金额不应超过浦发银行向其发放的信用卡本金和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整个信用卡欠款期间内的利益之和。董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A支行截至20XX年10月25日的透支本金29,986.36元;
二、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支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方式为,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A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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