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认为母亲有精神疾病,不愿与其见面,现要求被告每月探望原告至少两次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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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认为母亲有精神疾病,不愿与其见面,现要求被告每月探望原告至少两次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独生子,2018年-2021年被告一直与其父亲杨某一起生活,2021年12月,杨某到我这来了三次后,我起诉法院要求赡养,在2021年开庭前至今没有看到过杨某本人。由于我现在病情严重,孩子长时间见不到眼病加重、牙痛,孩子从去年3月10日至今没有见到,孩子微信里言语简短,不礼貌,也不接听电话。现在要求赡养探望要求杨某每月到母亲初至少二次。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是我母亲属实,原告与我父亲分居生活,我与我父亲一同生活属实。原告要求我探望,我不同意,理由是:我认为我母亲精神有问题,我和她接触我会产生抑郁情绪。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子女,被告杨某自2018年起与其父亲杨某共同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生育证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含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被告杨某作为原告谢桂红子女,应对原告李某承担相应赡养义务,故对原告李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起,每月探望原告李某两次;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独生子,2018年-2021年被告一直与其父亲杨某一起生活,2021年12月,杨某到我这来了三次后,我起诉法院要求赡养,在2021年开庭前至今没有看到过杨某本人。由于我现在病情严重,孩子长时间见不到眼病加重、牙痛,孩子从去年3月10日至今没有见到,孩子微信里言语简短,不礼貌,也不接听电话。现在要求赡养探望要求杨某每月到母亲初至少二次。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是我母亲属实,原告与我父亲分居生活,我与我父亲一同生活属实。原告要求我探望,我不同意,理由是:我认为我母亲精神有问题,我和她接触我会产生抑郁情绪。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子女,被告杨某自2018年起与其父亲杨某共同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生育证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含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被告杨某作为原告谢桂红子女,应对原告李某承担相应赡养义务,故对原告李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起,每月探望原告李某两次;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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