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裁判案例 > 民事裁判案例

被告开着原告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后,被告失去联系,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费

2023-05-30
次浏览
被告开着原告车辆造成车辆受损后,被告失去联系,申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费
 
原告:金某,男。
被告:魏某,男。
原告金某与被告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7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利息0.0025%计算每天4.25元支付原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2日,被告魏某开着原告的宝马五系鲁C212**造成车辆受损,损失2500元。经协商,被告现场支付原告800元维修费,后约定20XX年2月7日前偿还剩余1700元,直至20XX年2月7日联系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让原告等待,后于20XX年2月10日晚将原告微信删除,失去联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魏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本案缺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欠条一份、被告手持欠条和身份证照片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六页、车损照片两份,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XX年2月2日,被告驾驶原告鲁C2××**宝马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共计2500元,被告于20XX年2月2日支付原告800元,剩余1700元被告承诺于20XX年2月7日支付,如违约每天按照0.0025%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车辆维修费17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车辆维修费1700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