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没有缴纳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出现空档,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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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没有缴纳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出现空档,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盛某,男。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诉讼代表人:A公司管理人-X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盛某与被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被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盛某和A公司自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实与理由:盛某自19XX年4月经开封市劳动局批准录用到食品公司工作,是一名国有全民制企业正式职工。在A公司上班期间,因单位没有缴纳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出现空档,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A公司辩称,通过查询,盛某的社保参保证明显示盛某自20XX年4月社保关系转入食品综合商场(即A公司前身)账户。通过劳动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看出,盛某自20XX年9月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盛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盛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XX年4月,盛某经批准被B总公司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于19XX年1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20XX年4月,盛某到食品综合商场工作。20XX年,食品综合商场改制后,成立A公司(20XX年5月8日成立),盛某在A公司工作至单位被宣告破产。
另查明,20XX年9月30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豫0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20XX年9月30日,盛某和A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双方确认自20XX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向盛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7700元。
20XX年4月23日,盛某向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20XX年4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鼓劳人仲案字[20XX]00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盛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用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及协议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职工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参保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本案中,盛某于20XX年4月到食品综合商场工作,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故盛某与食品综合商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XX年5月,食品综合商场改制后成立A公司,盛某接续在A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在A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被宣告破产后,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XX年9月30日终止,故盛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自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A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盛某主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补缴问题。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畴,故本案不作处理,可待双方劳动关系确认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盛某与A公司自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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