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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B公司发生工伤,提出劳动仲裁为确认之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受理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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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B公司发生工伤,提出劳动仲裁为确认之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受理
 
原告:柯某,男。
被告:A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柯某与被告A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柯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原是被告的员工,双方曾建立劳动关系。2.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期间,被告为原告参加了社会保险。
被告辩称:原告于20XX年3月离职,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资料最多存放3年。原告应在一年内即20XX年3月提出异议。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被告企业信息资料、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三劳人仲案字[20XX]322号《仲裁裁决书》。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XX年4月15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被告曾每月向原告转账支付“代发工资”。
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期间,被告为原告参加了社保。
20XX年3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
20XX年10月20日,原告在B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
20XX年1月11日,原告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3月至20XX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2月10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XX]3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20XX年2月27日,本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多年后提起本案劳动争议,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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