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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吸毒恶习,女方请求离婚,法院会判令准许吗?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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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吸毒恶习,女方请求离婚,法院会判令准许吗?
 
原告: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0年。
被告:于某1,男,东乡族,生于1974年。
原告齐某诉被告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男孩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于某1于20XX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生育一男孩于某2,现年15岁,现孩子与被告一起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过矛盾。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致使我们生活非常困难,现我无法与被告再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领证及生育情况均属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好,自20XX年6月24日我出狱后就已经戒掉毒品,下决心要与原告好好过日子,虽双方因琐事等发生过矛盾,但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执意要与我离婚,我要求男孩由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18岁为止,原告赔偿我婚姻损害赔偿金30000元,原告给付我经济帮助费50000元,原告娘家人偿还我的借款及拖欠的工资共计382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XX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生育一男孩于某2,现年15岁,现孩子与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过矛盾。原告齐某于20XX年8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男孩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结婚证复印件一页,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及婚姻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实被告身份信息;
三、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认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登记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孩,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为家庭付出了各自努力,虽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过矛盾,但原、被告只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多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被告若能戒掉恶习,重新做人,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齐某与被告于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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