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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吵嘴和冷战,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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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吵嘴和冷战,法院会如何判决?
 
原告:姚某,女,199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何某1,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姚某、被告何某1离婚,2、婚生儿子何某2由原告姚某抚养,被告何某1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5月2日经媒人介绍与何某1相识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XX年1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2随姚某生活,现就读于陵城区进修学校。导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何某1不理家务,对婚生儿子不管不问,且没有能力挣钱养家糊口,使家庭生活得很拮据,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嘴和冷战。现因没有共同语言,已无法与其生活在一起。
被告何某1作出答辩意见如下: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产生大的矛盾,对婚生儿子也不存在不管不问的事。保证将来对孩子和双方父母尽自己所能来照顾,现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1于20XX年5月2日在德州市陵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12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何某2,随原告姚某居住生活,现就读于德州市陵城区进修学校。
二、其他情况。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1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于20XX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1婚前、婚初感情尚可;现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了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后原告姚某诉至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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