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事 > 相关判决

同居后发现女方欠债,男方诉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怎么判?

2023-05-30
次浏览
同居后发现女方欠债,男方诉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怎么判?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丁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方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七万元整及黄金首饰一万三千元整合计八万三千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腊月28日晚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按照农村传统习俗谈结婚事宜,于2022年6月6日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被告购买金手镯一只合计一万三千元整,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七万元整。但被告一直拖着不办理结婚登记,也拖着不举办婚礼,同居后才知道被告欠下巨额债务。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双方为一些琐事经常吵架,原告本着对两人负责任的态度多次忍让。想着两人共同努力把被告的巨额债务还完,憧憬着两人婚后的美好生活。但是被告没有心思经营两人的生活也没有努力去工作去赚钱还掉债务。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于2022年11月份把订婚买的金手镯典当了。对此这件事情违背了夫妻之间最起码的信任。于是原告提出两人分手,在双方提出分手期间两人协议好,被告承诺退还原告彩礼及手镯。但是过了很久被告一直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嫌疑,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筋疲力尽,据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丁某辩称,与原告订婚是经人介绍的,订婚彩礼35000元、金手镯一只是事实;我在原告家居住11个月,原告给过零星生活费,一次性给七万元是不实际的、虚构的,原告也没有这么大的经济能力;至于巨额债务,我家里欠债是有30万元,做屋后欠15万元,母亲摩托事故医疗费15万元,这些介绍人当时告诉过原告,且这些债务与原告无关,并未隐瞒,并无骗婚;订婚的手镯是用来还账了;我与被告一起生活流产一次,流产不到一个月,原告将我送回娘家,不但没给医疗费,他们家人还怀疑我不能再生小孩,没人接代,这是原告退婚的主要理由,而我因为没有及时保胎导致花了3万余元治病,这流产后用的3万余元医药费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购买手镯的付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回家及双方分手的事实,被告认为是流产之后回家的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记录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感情经过,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原告通过转账给付被告的部分彩礼15000元以及平时转账大约共有12000元,被告认为,原告给付彩礼35000元,其中就包含了2022年6月1日、6月8日微信转账的10000元、5000元,对于该15000元予以认可;2022年7月27日的1500元是给我办户口所用,其余的微信转账均系一起生活所用。对于该份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除大额转账10000元、5000元外,其余转账发生在2022年4月至11月期间,转账金额为20-2000元不等,结合原、被告聊天记录,符合原、被告共同生活花费的特征,不能证明为彩礼,故此,除被告认可其中15000元转账系彩礼外,对于其他转账记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腊月年底,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6月6日按地方风俗双方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前后,原告给付被告的礼金为35000元、金手镯一只折价13000元。原告给付被告亲戚红包:被告父亲4000元、母亲1800元、两个妹妹共1600元、两个婶婶1100元、伯母1200元、叔妈400元、姑姑1000元、二伯1000元、刘梓晴800元共计12900元,被告父亲回礼给原告2000元,被告母亲回礼给原告1000元。自2022年正月起,被告到原告家中生活至2022年12月,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12月底,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遂回到娘家生活。之后双方因婚约财产处理协商不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中的彩礼应当如何认定?二、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彩礼属于当事人双方按当地习俗,在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的过程中给付对方的礼金。原告诉称其给付给被告的礼金、金手镯、微信转账红包、被告亲属的礼金均应由被告返还。本院认为,彩礼的范畴应当仅包括原告在订婚过程中给付被告及被告父母的礼金。原告给被告妹妹、叔伯婶婶、姑姑、儿子等人的礼金,应当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应当返还。因此,本案中彩礼的具体数额,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35000元、金手镯折价13000元、被告父母礼金2800元,以上共计50800元。
关于焦点二,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地方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在订婚过程中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原、被告相识有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订婚前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加之被告有怀孕流产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6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共计人民币26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账号:9558********)。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450元,被告丁某承担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