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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乘客开门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未作出相应赔偿,法院怎么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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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乘客开门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未作出相应赔偿,法院怎么判决?
 
原告:鲁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宋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沈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中国XX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
负责人:董某,总经理。
原告鲁某与被告宋某、沈某、中国X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沈某赔偿医药费4,160.68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3,600元、住宿费2,634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2,000元;上述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沈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60%、宋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40%。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0日13时00分,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XX路东向西行驶至XX路XX路东约150米时停车,宋某作为乘客开门,恰遇原告驾驶牌号XXXXXXX电动车沿XX路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小客车车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XX支队事故认定,沈某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严重,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伤痛,还遭受了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而被告一直未作出其相应责任的赔偿。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
宋某未答辩。
沈某辩称,不应与宋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异议,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10万元。交强险如能举证无异议,商业三者险是驾驶员开车,乘客开门导致的,保险公司仅驾驶员沈某部分作赔偿,宋某开门的需要自己承担。对驾驶员承担60%责任无异议。对具体赔偿项目:医药费金额认可,营养、护理认可30元每天,误工费不认可,住宿费不认可,交通费认可300元,车辆维修费不认可、未定损,鉴定费承担60%,律师费不属于理赔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7月20日13时00分,沈某驾驶沪LXXXXX的小型轿车,沿XX路东向西行驶至XX路XX路东约150米时停车,乘客宋某开门,恰遇原告驾驶牌号XXXXXXX电动车沿XX路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小客车车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XX支队事故认定,沈某负主要责任,宋某承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治疗,共支付医药费4,160.68元。
2022年10月17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鲁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第1、4、5跖骨骨折等,构不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950元。
原告为证明误工提供与上海A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工资为3,300元。并提供2021年5月至11月工资流水,6月至8月有工资进账流水,分别为2,803元、3,300元、1,954.19元。原告还提供上海B有限公司向其于2021年6月至8月代发工资的流水,分别为3,110元、2,878元、1,400元,原告称未与该单位签订过劳务协议。原告称其刚出来打工就受伤了,无事故发生前工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对原告误工计算不认可,原告应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收入证明。
原告提供受伤后住宿酒店发票2,634元。保险公司称三期事故无住宿费赔偿,不同意赔偿。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事发经过认定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认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妥,且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机动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在相应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沈某承担责任即60%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和40%部分,由直接侵权人沈某、宋某按责赔偿。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医药费,凭据与伤情相关的金额为4,160.68元。
2.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按照40元/天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支持60天计2,400元。
3.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按照80元/天的标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支持60天计4,800元。
4.误工费,原告未提供其事故发生前的收入证明,原告要求按月工资5,900元主张误工,本院难以支持。可酌情参照本市最低工资2,590元,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120天酌情支持10,360元。
5.住宿费,原告的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6.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
7.车损,事故认定上记载造成车损,凭据支持500元。
8.鉴定费,凭据确认为1,950元,该费用由为原告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必要损失,应予赔偿。按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1,170元、宋某承担780元。
9.律师代理费,综合考虑案情需要、标的金额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由沈某赔偿1,200元、宋某赔偿800元。
综上,以上损失合计元,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承担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内赔偿23,890.68元、沈某赔偿1,200元、宋某赔偿1,580元。
沈某、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作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鲁某损失23,890.68元;
二、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鲁某律师费1,200元;
三、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鲁某律师费800元、鉴定费780元;
四、驳回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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