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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为王某工作期间发生车祸,认定孙某全责,王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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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为王某工作期间发生车祸,认定孙某全责,王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王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王某1之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阳光XXXX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王某1、阳光XXXX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528.40元;2.判令被告阳光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王某1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某、王某1承担。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3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某、被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阳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11时42分许,被告孙某驾驶登记人为被告王某1的牌号为沪DXXXXX的出租车(车上乘坐柯某)沿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汲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公路XX村XX号处,适遇季某驾驶牌号为浙A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坐蓝某、赵某)沿汲浜公路由北向南直行,因被告孙某操作不当,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柯某、赵某、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崇明XX支队于当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柯某、赵某、季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当日原告入院治疗。2022年9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赵某之伤,伤后休息150-180日,护理60-75日,营养60日。
另查明,牌号为沪DXXXXX的出租车向被告阳光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2,4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660元、鉴定费3,140元符合有关规定且有据佐证,依法予以确认;2.医疗费,被告阳光XX公司认为应扣除伙食费、非医保费用及案外人的费用。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核定为11,483.40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期限酌定为4,020元;4.误工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6,545元;5.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元;6.代理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500元。
被告王某1辩称其与被告孙某之间无雇佣关系,因在(2022)沪0151民初4573号案件中已认定被告王某1聘用被告孙某为其工作,被告孙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损害的,应由王某1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王某1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XXXX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11,48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6,545元、护理费4,020元、交通费300元计24,888.40元;
二、被告阳光XXXX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辅助器具费660元、鉴定费3,140元计3,800元;
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代理费1,500元;
四、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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