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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钱拒不偿还,拒接电话,恶意失联,法院怎么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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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钱拒不偿还,拒接电话,恶意失联,法院怎么判决?
 
原告:陶某,女。
被告:田某,男。
原告陶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田某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8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田某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XX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合计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陶某与被告田某系多年好友,与被告妻子也是闺蜜。20XX年开始,被告田某及其妻子张某因店铺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90000元整,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协商后被告田某于20XX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XX年2月28日前全额还清借款本金。约定到期后,原告只支付了22000元,余下6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偿还,还拒接电话,恶意失联。被告恶意拒不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通过微信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但一时清偿不了,希望原告给一年的时间赔还借款。
原告陶某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证明:20XX年3月1日,田某向陶某借款9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定于20XX年2月底归还;2.建行交易明细,证明:20XX年9月20日,陶某向田某转款24000元;20XX年9月21日,陶某向田某转款20000元;20XX年9月25日,陶某向田某转款20000元;20XX年10月26日,陶某向田某转款30000元,共计94000元。
被告田某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证据。
对原告陶某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陶某与田某系多年好友,与田某的妻子也是闺蜜;田某因店铺资金周转需求,向陶某多次借款,20XX年9月20日,田某向陶某借款24000元;20XX年9月21日,陶某向田某转款20000元;20XX年9月25日,田某向陶某借款20000元;20XX年10月26日,田某向陶某借款转款30000元,先后借款94000元,借款后,田某向陶某还款4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后,田某于20XX年3月1日向陶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向陶某借款90000元(玖万圆整),用于经营周转,约定于20XX年2月底归还。上述款项已收到,特立此据,借款人:田某身份证号:530324199004××××日期:20XX年3月1日”;约定到期后,田某向陶某还款22000元,尚欠68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某欠原告陶某借款68000元,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陶某要求被告田某清偿借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陶某要求被告田某支付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陶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田某的借款约定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某要等一年才能还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应于2023年5月19日前清偿欠原告陶某的借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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