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法院会怎么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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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法院会怎么判决?
原告:陆某,男。
被告:丁某,男。
原告陆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同年9月18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等。
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本院。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20XX年6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XX年8月初,原告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共计10000元。20XX年8月18日,被告签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载明:今借陆某10000元,一月内还清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日期为20XX年8月18日的《借条》1份、微信转账和聊天截图各1组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陆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陆某,男。
被告:丁某,男。
原告陆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同年9月18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等。
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本院。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20XX年6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XX年8月初,原告微信转账借给被告共计10000元。20XX年8月18日,被告签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载明:今借陆某10000元,一月内还清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日期为20XX年8月18日的《借条》1份、微信转账和聊天截图各1组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陆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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