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吴某A聚众斗殴罪判决——卷宗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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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吴某A聚众斗殴罪判决——卷宗
通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某戒”,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A,曾用名吴某B,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某县,住平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1〕Z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张智勇,被告人吴某A及辩护人吴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与朋友张某1(监狱服刑)等人在平某县城某某KTV大厅卡座唱歌喝酒。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和张某A(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王某A(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向某(已判刑)、张某B(在逃)等人在刘某1对面卡座唱歌喝酒。期间,魏某某去给刘某1等人敬酒,刘某1未喝。魏某某觉得没面子,遂与吴某A、张某A等人商议去拿刀,拿刀后返回KTV对刘某1进行追砍。刘某1一方的张某C召集贺某(已判刑)、王某B(戒毒所戒毒)等多人来打架。因王某A一方人员与张某D一方人员关系较好,两方人员看到张某C召集的人越来越多,便跑到某某农场躲藏。朱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向某后赶到农场。
在农场时,张某D一方的吴某发现张某D还在某某KTV,于是两方人员商议回去查看情况。魏某某、吴某A、郑某某、张某B、吴某等人乘出租车刚到某某KTV,就被等在门口张某1等人发现,张某1、王某B、贺某等人随即将出租车拦下,砸坏出租车,并持械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张某B等人纷纷下车,加入打斗。郑某某下车后从路边烧烤摊拿一把菜刀,将王某B砍伤;张某B等人与贺某等人打斗。此时,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等人乘出租车赶到,便与张某B等人一同追砍贺某等人,王某A用刀将贺某砍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准备投案自首,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被告人吴某A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2、他没有持械打人,当晚他和刘某1因为敬酒发生争吵,和张某A、某娃子、向某、朱某某一起去农场,农场他没有追砍刘某1,后回某某KTV拿东西,在某某大厅刘某1就出来了,他们在大厅发生了打斗,某某楼下他和郑某某往左手边走了一百多米坐了一辆出租车,到烧烤摊时车就被砸了,他和郑某某下车,郑某某被打了,最后他们就跑了。3、他是主动到案的,不是当时不供述,确实是时间过得太久了记不起来,这么多年来他一直在做安保维稳工作,疫情期间一直在一线岗位,希望对他从宽处理。4、他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张智勇辩护时提出:1、被告人魏某某是主动到案,对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为自首。2、关于本案实效问题,案发到再次立案已经过去13年,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人魏某某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3、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A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喝酒的时候他不在场,发生矛盾他也不知情,他当时把吴某拉出大厅,是王某A说他不念点友情,他还和王某A发生了争执,在农场没有商量回某某,是张某D给吴某拿钱叫他们去坦溪躲一下,经过某某被他们发现了,王某A打架与他们没有关系,他确实是持械去了,但是没有打架,希望对他从轻处理。3、他认罪认罚,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表示不同意。
辩护人吴兴华辩护时提出:1、被告人吴某A的归案过程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吴某A犯罪时间是2007年2月24日,2007年立案后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没有网上追逃,已过了追诉时效。3、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与朋友张某1(监狱服刑)等人在平某县城某某KTV大厅卡座唱歌喝酒。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和张某A(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王某A(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向某(已判刑)、张某B(在逃)等人在刘某1对面卡座唱歌喝酒。期间,魏某某去给刘某1等人敬酒,刘某1未喝。魏某某觉得没面子,遂与吴某A、张某A等人商议去拿刀,拿刀后返回KTV对刘某1进行追砍。刘某1一方的张某1等人与魏某某、吴某A等人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1一方的张某C召集贺某(已判刑)、王某B(戒毒所戒毒)等多人来打架。因王某A一方人员与张某D一方人员关系较好,两方人员看到张某C召集的人越来越多,便跑到某某农场躲藏。朱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向某后赶到农场。
在农场时,张某D一方的吴某发现张某D还在某某KTV,于是两方人员商议回去查看情况。魏某某、吴某A、郑某某、张某B、吴某等人乘出租车刚到某某KTV,就被等在门口张某1等人发现,张某1、王某B、贺某等人随即将出租车拦下,砸坏出租车,并持械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张某B等人纷纷下车,加入打斗。郑某某下车后从路边烧烤摊拿一把菜刀,将王某B砍伤;张某B等人与贺某等人打斗。此时,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等人乘出租车赶到,便与张某B等人一同追砍贺某等人,王某A用刀将贺某砍伤。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号弄1号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到案,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寄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2020年12月3日16时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将被告人吴某A抓获到案,在抓获过程中吴某A举止行为配合,未反抗,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给张某2打电话要求帮助了解自首的情况,给平某县公安局肖某打电话表示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吴某A还找一起在工地做事的周某开车送其回四川投案自首。
被告人魏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吴某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不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7月19日巴中市公安局对平某县2007、2、24聚众斗殴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20年12月1日10时巴中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魏某某拘留,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2020年12月30日10时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1日13时巴中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A执行逮捕,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3.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寄押票、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号弄1号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到案,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寄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20年12月3日16时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将被告人吴某A抓获到案,在抓获过程中吴某A举止行为配合,未反抗,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男,X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人吴某A,曾用名吴某B,男,X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某县,住平某县。
5.吴某病历及住院相关材料,证实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6.照片,证实刘某1、吴某、张某A、余某某受伤,车辆被砸、贺某倒地、向某携带小刀等事实。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向某持有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被平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巴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未调取到贺某相关病例。
9.辨认笔录,证实余某某对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被砍伤的地点、贺某被王某A等人砍伤的地点进行辨认。
10.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了相关人员。
11.梁某某、孙某某、王某A、任某、袁某等人的讯问笔录、警综平台截图1份、情况说明1份、鉴定文书,证实袁某受伤属实,经鉴定为轻伤,平某县公安局2009年4月8日已受案,嫌疑人“平某”未到案。
12.另案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们在某某KTV唱歌,他们就去给刘某1、张某D等人敬酒,一会儿魏某某说要砍刘某1,吴某A和魏某某拿刀就与刘某1一方发生斗殴,跟着刘某1这边的人越来越多,魏某某和吴某A见状就跑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吴某打电话叫他去农场,后他与王某A、余某某、张某A四人坐车到某某KTV楼下准备上楼时,见到张某B、贺某、“园娃子”在跑,并且张某B满脸是血,因为王某A之前被贺某砍过,所以王某A看到贺某后就想砍回来,他们怕王某A吃亏,所以他和王某A、张某A、张某B、余某某、朱某某都去追砍贺某,王某A手中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张某B、张某A拿着匕首,余某某手中拿的拖把,他看见王某A追上贺某后就用手中的刀将贺某手臂砍伤。
13.另案被告人张某A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份春节期间,当天晚上他和向某、余某某、张某B、王某A、郑某某在某某KTV喝酒,后面大厅开始吵闹起来,看到魏某某手中拿了把长刀,听到向某和余某某在说才知道是魏某某把刘某1砍了,他就跟着王某A等人来到平某县,有人不断接电话,不久有人说必须返回某某KTV之类的话,接着他跟王某A、向某、余某某、朱某某坐一个车到了平某县某某洞,刚下车,就看见张某B满脸是血追着贺某跑过来,王某A说去砍贺某,他和向某、余某某、张某B就跟着王某A追砍贺某而去,余某某拿了一把拖把,王某A拿着一把长刀,他拿了一个瓜瓢,贺某被追上后,余某某先是一拖把朝贺某后脑勺打了下去,接着王某A用手中的刀朝贺某身上乱砍,向某、张某B也对着贺某围殴,他上去踢了几脚,拿着瓜瓢朝贺某身上乱砸,贺某的人追来后他们就跑了。
14.另案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过年期间,他在某某KTV喝酒,看见吴某A手中拿着一把开山刀和张某1抓扯在一起,他跟着吴某A一同跑出去想问问发生什么事情,跑到平某县的时候,他们又说去某某KTV看看,然后,他跟着吴某A、张某B等人一起坐了辆出租车先去了某某KTV,王某A等人也跟着他们之后一起坐车来了,他和吴某A、张某B等人刚到某某KTV,就被张某1一方的人看到了,出租车又被迫停下,张某1、贺某一方的人就拿着手中的刀、棒以及砖头开始砸他们,他刚下车,就有5、6个手拿刀、棒的人来追,见对方要来追砍,他顺势就从旁边的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然后和这5、6个手拿刀、棒的人对峙起来,张某B和贺某抓在一起,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还有张某B一起去追砍贺某去了,后来听王某A等人说,贺某当晚先是被余某某一拖把打倒在地,然后王某A、张某B等人就一拥而上对贺某拳打脚踢,最后王某A还砍了贺某几刀,警察就来了。
15.另案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他刚走到某某KTV门口,就听到一个女服务员说王某A、张某B刚打完架跑了,于是他马上与向某通电话,向某叫去农场,他到农场的时候,向某、张某B、余某某、王某A、张某A、郑某某等人都在农场了,过了几分钟,看见郑某某、张某B等人搭出租车走了,他跟着王某A、张某A、余某某、向某乘坐出租车一起走,后在平某县某某洞口子下了车,刚下车就看见满脸是血的张某B和郑某某一起向他们跑过来,郑某某手中拿了把菜刀,接着王某A、向某、余某某、张某A等人都跟着追贺某去了,他看见王某A等人把贺某追上了,当时贺某倒在地上,王某A手中拿着把砍刀在砍贺某,张某A、余某某、向某就围着贺某在打。后来听张某A说,当天晚上先是余某某用拖把把贺某打倒在地,王某A上前就砍了贺某几刀,张某B、向某就都围着贺某在打。
16.另案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过年期间,他在某某KTV吧台处看见张某1气势汹汹的拿着一把开山刀说某A哥被人砍了,他们在找砍某A哥的人,后面他离开后吴某打电话叫去农场,到农场看到王某A、向某、张某A、郑某某、朱某某、张某B等人,后面王某A接到一个电话说某B哥来了,马上回某某KTV,接着郑某某等5人就坐出租车先走,他跟着王某A、向某、朱某某、张某A一起坐车返回某某KTV,下车看到张某B满脸血追着贺某,王某A就带着大家一起追打贺某,他用手中的拖把向贺某的后脑勺打过去,王某A拿着刀朝贺某乱砍下去,向某、张某A、张某B过来也对贺某拳打脚踢。
17.另案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11点左右,张某1打电话说刘某1在某某被人砍了,他到了某某后看见郑某某在一烧烤摊位上拿了一把菜刀直奔王某B,将王某B手砍伤了,他便上前去打郑某某,于是张某B上来与他互殴,随后张某B就来追,他跑到某某宾馆楼下,王某A、余某某、向某又来追他,被余某某用一根棍子击打头部倒地,王某A用砍刀砍在他右肩处,张某B用匕首在朝他身上乱戳。
18.另案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份他和朋友在某某KTV对面吃烧烤,看见刘某1、张某D以及刘某1的小弟张某C、张某1、贺某等人在某某KTV门口,有辆出租车停在某某KTV门口不远处,从出租车上陆续走下来4、5个年轻娃儿和张某C等人推搡、扭打起来,他还记得当时有个年轻娃儿下车后就跑到旁边的宵夜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还把张某C这伙人中的一个娃儿砍伤了,他们互相追着打,在追打的过程中,从出租车上下来的那伙娃儿中有一个就被打倒在地,这时候陈军就上前拉这个被打倒在地的年轻娃儿,王某A到了后,就开始追着撵贺某,张某C找到贺某时,贺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贺某说他是被王某A、张某B、张某A、余某某等人砍了的。
1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因刘某1没喝魏某某敬的酒发生砍打,期间向某、张某A等人冲上来与他殴打,他与向某互殴,随后张某C、贺某等人赶到,向某、王某A等人继而追贺某。
2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向某、张某A等人冲上来与张某1殴打,张某1和向某互殴,后王某A、向某等人追贺某,后听说王某B被郑某某砍伤,贺某被王某A、张某B、余某某砍伤。
21.证人王某B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斗殴过程中他和张某1用砖头将出租车砸烂,郑某某下车拿菜刀将王某B砍伤,王某A、张某B、余某某等人追打贺某。
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事发时他在某某当服务员,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张某1、王某A、张某B、张某A、余某某、向某、郑某某等人在某某KTV耍,后发生打架。
2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的出租车被砸,经派出所调解,砸车的王某B赔偿了500元。
2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在平某县某某KTV喝酒被张某D的弟娃儿砍了,后张某C、张某1、贺某等人带了很多人与王某A、张某D的人打架,听张某C说贺某被王某A等人砍伤,后电话告诉他找到了砍他的人,还把那些人打了一顿。
2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20年年底的时候,吴某A给他打电话,吴某A说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无法使用身份证坐车回家自首,让他咨询下应该如何回巴中自首,他就打电话给他亲戚张某D,张某D说让吴某A尽快回来自首,可以联系巴中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吴某A再次联系他的时候,他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吴某A,吴某A说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后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6.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吴某A给他打电话说愿意主动回平某投案自首,叫他给派出所说一下,害怕到车站使用身份证会被抓。
27.证人周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吴某A说平某公安机关在找吴某A,准备回去投案自首,而且吴某A借用他手机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吴某A让他开车送其回四川投案自首,但是过几天吴某A就被抓了。
28.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那天晚上他与吴某以及他的朋友王某A、张某A、“某娃子”等人一起在平某县城一个好像叫“某某”的酒吧喝酒,在喝酒期间,通过吴某介绍,见到了同在酒吧喝酒的一个叫什么X的男子(具体姓名不知道),然后他就去敬酒,什么X的男子没有喝酒,他当时就认为那个人不给他面子,他与什么X的男子就发生了口角,当时吴某这边的朋友看见了就把他劝开拖回了酒吧楼上的一宾馆房间去了,他在房间休息到凌晨的时候,他一个人到楼下准备吃夜宵,刚到楼下站了一会儿,突然就有一辆出租车过来了,车上坐的“某娃子”就喊他赶快跑,然后他就看着有几个人在后面追着,接着他就上了出租车,车在开的时候,车的右侧车窗玻璃被砸碎了,他的右手掌也被玻璃划破了一个小口子。当时车也没有停继续开走了,当晚他们就在那里住了一晚上,具体是网吧还是什么地方,我记不到了,第二天的时候,吴某、王某A、张某A就来与他和某娃子汇合,另外还有一姓向的男子,好像叫向某,当时就有人说不能回去了,去巴中,第二天,不知是谁叫了一个面包车把他们送到巴中的一个小宾馆,他们在宾馆住了两天后,吴某、张某A也就回平某了,之后,他也就到成都坐火车回老家了。
29.被告人吴某A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大概9、10点左右的时候,他给吴某打电话,问在哪里,吴某说在某某喝酒,叫他过去喝酒,他去后在某某大厅口看到“某戒”在哭,他就问是怎么一回事,吴某等人给他说“某戒”给刘某1敬酒,刘某1没有喝,受了委屈,于是他对“某戒”说那就走,换个地方他请,边说他就拉“某戒”往一楼走,张某A拉住他和“某戒”说:“某戒”是吴某的战友,不得让“某戒”受委屈,走,去拖刀砍刘某1。他仍然坚持拉走“某戒”,接着王某A就来了,并说“某戒”是吴某的战友,“某戒”受了委屈,你就是这么当战友的,王某A当时的语气就是责怪他,他就说那你觉得哪种才是战友,当时他与王某A争执了几名,他的气也上来了,他还记得当时把自己的手机摔在地上,他就对“某戒”说你今天晚上要咋子,我陪你。“某戒”说要去找他麻烦。随即张某A就说走,到我那里去拿刀,接着他们坐车到了某某师范职工宿舍楼下,他和“某戒”在楼下等,张某A上楼后不久,下来手里就拿的刀,他和“某戒”每人一把砍刀,张某A拿了一把匕首,随后他们坐车回到某某,“某戒”第一个车,他第二下车,“某戒”冲到二楼朝刘某1砍,当时也没注意砍成什么样子,后来听说把刘某1的衣服砍烂了的,他准备砍刘某1的时候,被刘某1那一方的张某1抱住了,张某1对他说俊余,你不要这样,对你不好,说着外面就有人吼警察来了,他就拉着“某戒”跑到三楼,从另外一边的楼道跑了,接着他和“某戒”坐了一辆摩托车经过巴河大桥到了金宝,随后,他用“某戒”的手机给吴某打电话,问现在啥子情况,吴某叫他赶快过来,到伯坚广场商量一下,随后他和“某戒”坐车又赶到伯坚广场,就商量到张某B的老家坦溪躲一下,接着他、“某戒”、吴某、郑某某、张某B同坐一辆出租车往坦溪走,经过某某时,被刘某1那一方的人看见了,当时刘某1那一方的人很多,其中就有人检的砖头砸车,出租车司机都被吓跑了,看情形不对,他下车后与吴某当晚坐车躲到了吴某的老家元山。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是抓获到案,不是自动到案,其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构成自首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A是被抓获到案,但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有自首的准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应当视为被告人吴某A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A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二人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照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满十,应依照刑法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规定,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的辩护人提出超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余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陈仲平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褚明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沉鱼 余显仁
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某戒”,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A,曾用名吴某B,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某县,住平某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1〕Z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张智勇,被告人吴某A及辩护人吴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与朋友张某1(监狱服刑)等人在平某县城某某KTV大厅卡座唱歌喝酒。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和张某A(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王某A(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向某(已判刑)、张某B(在逃)等人在刘某1对面卡座唱歌喝酒。期间,魏某某去给刘某1等人敬酒,刘某1未喝。魏某某觉得没面子,遂与吴某A、张某A等人商议去拿刀,拿刀后返回KTV对刘某1进行追砍。刘某1一方的张某C召集贺某(已判刑)、王某B(戒毒所戒毒)等多人来打架。因王某A一方人员与张某D一方人员关系较好,两方人员看到张某C召集的人越来越多,便跑到某某农场躲藏。朱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向某后赶到农场。
在农场时,张某D一方的吴某发现张某D还在某某KTV,于是两方人员商议回去查看情况。魏某某、吴某A、郑某某、张某B、吴某等人乘出租车刚到某某KTV,就被等在门口张某1等人发现,张某1、王某B、贺某等人随即将出租车拦下,砸坏出租车,并持械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张某B等人纷纷下车,加入打斗。郑某某下车后从路边烧烤摊拿一把菜刀,将王某B砍伤;张某B等人与贺某等人打斗。此时,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等人乘出租车赶到,便与张某B等人一同追砍贺某等人,王某A用刀将贺某砍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准备投案自首,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对被告人吴某A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2、他没有持械打人,当晚他和刘某1因为敬酒发生争吵,和张某A、某娃子、向某、朱某某一起去农场,农场他没有追砍刘某1,后回某某KTV拿东西,在某某大厅刘某1就出来了,他们在大厅发生了打斗,某某楼下他和郑某某往左手边走了一百多米坐了一辆出租车,到烧烤摊时车就被砸了,他和郑某某下车,郑某某被打了,最后他们就跑了。3、他是主动到案的,不是当时不供述,确实是时间过得太久了记不起来,这么多年来他一直在做安保维稳工作,疫情期间一直在一线岗位,希望对他从宽处理。4、他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张智勇辩护时提出:1、被告人魏某某是主动到案,对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为自首。2、关于本案实效问题,案发到再次立案已经过去13年,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人魏某某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3、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A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喝酒的时候他不在场,发生矛盾他也不知情,他当时把吴某拉出大厅,是王某A说他不念点友情,他还和王某A发生了争执,在农场没有商量回某某,是张某D给吴某拿钱叫他们去坦溪躲一下,经过某某被他们发现了,王某A打架与他们没有关系,他确实是持械去了,但是没有打架,希望对他从轻处理。3、他认罪认罚,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表示不同意。
辩护人吴兴华辩护时提出:1、被告人吴某A的归案过程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吴某A犯罪时间是2007年2月24日,2007年立案后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没有网上追逃,已过了追诉时效。3、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与朋友张某1(监狱服刑)等人在平某县城某某KTV大厅卡座唱歌喝酒。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和张某A(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王某A(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向某(已判刑)、张某B(在逃)等人在刘某1对面卡座唱歌喝酒。期间,魏某某去给刘某1等人敬酒,刘某1未喝。魏某某觉得没面子,遂与吴某A、张某A等人商议去拿刀,拿刀后返回KTV对刘某1进行追砍。刘某1一方的张某1等人与魏某某、吴某A等人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1一方的张某C召集贺某(已判刑)、王某B(戒毒所戒毒)等多人来打架。因王某A一方人员与张某D一方人员关系较好,两方人员看到张某C召集的人越来越多,便跑到某某农场躲藏。朱某某(已判刑)电话联系向某后赶到农场。
在农场时,张某D一方的吴某发现张某D还在某某KTV,于是两方人员商议回去查看情况。魏某某、吴某A、郑某某、张某B、吴某等人乘出租车刚到某某KTV,就被等在门口张某1等人发现,张某1、王某B、贺某等人随即将出租车拦下,砸坏出租车,并持械对车内人员进行殴打;张某B等人纷纷下车,加入打斗。郑某某下车后从路边烧烤摊拿一把菜刀,将王某B砍伤;张某B等人与贺某等人打斗。此时,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等人乘出租车赶到,便与张某B等人一同追砍贺某等人,王某A用刀将贺某砍伤。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号弄1号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到案,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寄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2020年12月3日16时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将被告人吴某A抓获到案,在抓获过程中吴某A举止行为配合,未反抗,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给张某2打电话要求帮助了解自首的情况,给平某县公安局肖某打电话表示投案自首。同时,被告人吴某A还找一起在工地做事的周某开车送其回四川投案自首。
被告人魏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吴某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不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7月19日巴中市公安局对平某县2007、2、24聚众斗殴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20年12月1日10时巴中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魏某某拘留,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2020年12月30日10时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1日13时巴中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A执行逮捕,羁押于平某县看守所。
3.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寄押票、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号弄1号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到案,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寄押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20年12月3日16时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将被告人吴某A抓获到案,在抓获过程中吴某A举止行为配合,未反抗,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0日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男,X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人吴某A,曾用名吴某B,男,X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某县,住平某县。
5.吴某病历及住院相关材料,证实吴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6.照片,证实刘某1、吴某、张某A、余某某受伤,车辆被砸、贺某倒地、向某携带小刀等事实。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向某持有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被平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巴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未调取到贺某相关病例。
9.辨认笔录,证实余某某对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被砍伤的地点、贺某被王某A等人砍伤的地点进行辨认。
10.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了相关人员。
11.梁某某、孙某某、王某A、任某、袁某等人的讯问笔录、警综平台截图1份、情况说明1份、鉴定文书,证实袁某受伤属实,经鉴定为轻伤,平某县公安局2009年4月8日已受案,嫌疑人“平某”未到案。
12.另案被告人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们在某某KTV唱歌,他们就去给刘某1、张某D等人敬酒,一会儿魏某某说要砍刘某1,吴某A和魏某某拿刀就与刘某1一方发生斗殴,跟着刘某1这边的人越来越多,魏某某和吴某A见状就跑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吴某打电话叫他去农场,后他与王某A、余某某、张某A四人坐车到某某KTV楼下准备上楼时,见到张某B、贺某、“园娃子”在跑,并且张某B满脸是血,因为王某A之前被贺某砍过,所以王某A看到贺某后就想砍回来,他们怕王某A吃亏,所以他和王某A、张某A、张某B、余某某、朱某某都去追砍贺某,王某A手中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张某B、张某A拿着匕首,余某某手中拿的拖把,他看见王某A追上贺某后就用手中的刀将贺某手臂砍伤。
13.另案被告人张某A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份春节期间,当天晚上他和向某、余某某、张某B、王某A、郑某某在某某KTV喝酒,后面大厅开始吵闹起来,看到魏某某手中拿了把长刀,听到向某和余某某在说才知道是魏某某把刘某1砍了,他就跟着王某A等人来到平某县,有人不断接电话,不久有人说必须返回某某KTV之类的话,接着他跟王某A、向某、余某某、朱某某坐一个车到了平某县某某洞,刚下车,就看见张某B满脸是血追着贺某跑过来,王某A说去砍贺某,他和向某、余某某、张某B就跟着王某A追砍贺某而去,余某某拿了一把拖把,王某A拿着一把长刀,他拿了一个瓜瓢,贺某被追上后,余某某先是一拖把朝贺某后脑勺打了下去,接着王某A用手中的刀朝贺某身上乱砍,向某、张某B也对着贺某围殴,他上去踢了几脚,拿着瓜瓢朝贺某身上乱砸,贺某的人追来后他们就跑了。
14.另案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过年期间,他在某某KTV喝酒,看见吴某A手中拿着一把开山刀和张某1抓扯在一起,他跟着吴某A一同跑出去想问问发生什么事情,跑到平某县的时候,他们又说去某某KTV看看,然后,他跟着吴某A、张某B等人一起坐了辆出租车先去了某某KTV,王某A等人也跟着他们之后一起坐车来了,他和吴某A、张某B等人刚到某某KTV,就被张某1一方的人看到了,出租车又被迫停下,张某1、贺某一方的人就拿着手中的刀、棒以及砖头开始砸他们,他刚下车,就有5、6个手拿刀、棒的人来追,见对方要来追砍,他顺势就从旁边的烧烤摊上拿了一把菜刀,然后和这5、6个手拿刀、棒的人对峙起来,张某B和贺某抓在一起,王某A、向某、张某A、余某某、朱某某还有张某B一起去追砍贺某去了,后来听王某A等人说,贺某当晚先是被余某某一拖把打倒在地,然后王某A、张某B等人就一拥而上对贺某拳打脚踢,最后王某A还砍了贺某几刀,警察就来了。
15.另案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他刚走到某某KTV门口,就听到一个女服务员说王某A、张某B刚打完架跑了,于是他马上与向某通电话,向某叫去农场,他到农场的时候,向某、张某B、余某某、王某A、张某A、郑某某等人都在农场了,过了几分钟,看见郑某某、张某B等人搭出租车走了,他跟着王某A、张某A、余某某、向某乘坐出租车一起走,后在平某县某某洞口子下了车,刚下车就看见满脸是血的张某B和郑某某一起向他们跑过来,郑某某手中拿了把菜刀,接着王某A、向某、余某某、张某A等人都跟着追贺某去了,他看见王某A等人把贺某追上了,当时贺某倒在地上,王某A手中拿着把砍刀在砍贺某,张某A、余某某、向某就围着贺某在打。后来听张某A说,当天晚上先是余某某用拖把把贺某打倒在地,王某A上前就砍了贺某几刀,张某B、向某就都围着贺某在打。
16.另案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过年期间,他在某某KTV吧台处看见张某1气势汹汹的拿着一把开山刀说某A哥被人砍了,他们在找砍某A哥的人,后面他离开后吴某打电话叫去农场,到农场看到王某A、向某、张某A、郑某某、朱某某、张某B等人,后面王某A接到一个电话说某B哥来了,马上回某某KTV,接着郑某某等5人就坐出租车先走,他跟着王某A、向某、朱某某、张某A一起坐车返回某某KTV,下车看到张某B满脸血追着贺某,王某A就带着大家一起追打贺某,他用手中的拖把向贺某的后脑勺打过去,王某A拿着刀朝贺某乱砍下去,向某、张某A、张某B过来也对贺某拳打脚踢。
17.另案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11点左右,张某1打电话说刘某1在某某被人砍了,他到了某某后看见郑某某在一烧烤摊位上拿了一把菜刀直奔王某B,将王某B手砍伤了,他便上前去打郑某某,于是张某B上来与他互殴,随后张某B就来追,他跑到某某宾馆楼下,王某A、余某某、向某又来追他,被余某某用一根棍子击打头部倒地,王某A用砍刀砍在他右肩处,张某B用匕首在朝他身上乱戳。
18.另案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2月份他和朋友在某某KTV对面吃烧烤,看见刘某1、张某D以及刘某1的小弟张某C、张某1、贺某等人在某某KTV门口,有辆出租车停在某某KTV门口不远处,从出租车上陆续走下来4、5个年轻娃儿和张某C等人推搡、扭打起来,他还记得当时有个年轻娃儿下车后就跑到旁边的宵夜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还把张某C这伙人中的一个娃儿砍伤了,他们互相追着打,在追打的过程中,从出租车上下来的那伙娃儿中有一个就被打倒在地,这时候陈军就上前拉这个被打倒在地的年轻娃儿,王某A到了后,就开始追着撵贺某,张某C找到贺某时,贺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贺某说他是被王某A、张某B、张某A、余某某等人砍了的。
1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因刘某1没喝魏某某敬的酒发生砍打,期间向某、张某A等人冲上来与他殴打,他与向某互殴,随后张某C、贺某等人赶到,向某、王某A等人继而追贺某。
2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向某、张某A等人冲上来与张某1殴打,张某1和向某互殴,后王某A、向某等人追贺某,后听说王某B被郑某某砍伤,贺某被王某A、张某B、余某某砍伤。
21.证人王某B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斗殴过程中他和张某1用砖头将出租车砸烂,郑某某下车拿菜刀将王某B砍伤,王某A、张某B、余某某等人追打贺某。
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事发时他在某某当服务员,2007年2月24日晚刘某1、张某1、王某A、张某B、张某A、余某某、向某、郑某某等人在某某KTV耍,后发生打架。
2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的出租车被砸,经派出所调解,砸车的王某B赔偿了500元。
2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24日晚他在平某县某某KTV喝酒被张某D的弟娃儿砍了,后张某C、张某1、贺某等人带了很多人与王某A、张某D的人打架,听张某C说贺某被王某A等人砍伤,后电话告诉他找到了砍他的人,还把那些人打了一顿。
2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20年年底的时候,吴某A给他打电话,吴某A说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无法使用身份证坐车回家自首,让他咨询下应该如何回巴中自首,他就打电话给他亲戚张某D,张某D说让吴某A尽快回来自首,可以联系巴中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吴某A再次联系他的时候,他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吴某A,吴某A说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后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6.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吴某A给他打电话说愿意主动回平某投案自首,叫他给派出所说一下,害怕到车站使用身份证会被抓。
27.证人周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吴某A说平某公安机关在找吴某A,准备回去投案自首,而且吴某A借用他手机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吴某A让他开车送其回四川投案自首,但是过几天吴某A就被抓了。
28.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那天晚上他与吴某以及他的朋友王某A、张某A、“某娃子”等人一起在平某县城一个好像叫“某某”的酒吧喝酒,在喝酒期间,通过吴某介绍,见到了同在酒吧喝酒的一个叫什么X的男子(具体姓名不知道),然后他就去敬酒,什么X的男子没有喝酒,他当时就认为那个人不给他面子,他与什么X的男子就发生了口角,当时吴某这边的朋友看见了就把他劝开拖回了酒吧楼上的一宾馆房间去了,他在房间休息到凌晨的时候,他一个人到楼下准备吃夜宵,刚到楼下站了一会儿,突然就有一辆出租车过来了,车上坐的“某娃子”就喊他赶快跑,然后他就看着有几个人在后面追着,接着他就上了出租车,车在开的时候,车的右侧车窗玻璃被砸碎了,他的右手掌也被玻璃划破了一个小口子。当时车也没有停继续开走了,当晚他们就在那里住了一晚上,具体是网吧还是什么地方,我记不到了,第二天的时候,吴某、王某A、张某A就来与他和某娃子汇合,另外还有一姓向的男子,好像叫向某,当时就有人说不能回去了,去巴中,第二天,不知是谁叫了一个面包车把他们送到巴中的一个小宾馆,他们在宾馆住了两天后,吴某、张某A也就回平某了,之后,他也就到成都坐火车回老家了。
29.被告人吴某A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大概9、10点左右的时候,他给吴某打电话,问在哪里,吴某说在某某喝酒,叫他过去喝酒,他去后在某某大厅口看到“某戒”在哭,他就问是怎么一回事,吴某等人给他说“某戒”给刘某1敬酒,刘某1没有喝,受了委屈,于是他对“某戒”说那就走,换个地方他请,边说他就拉“某戒”往一楼走,张某A拉住他和“某戒”说:“某戒”是吴某的战友,不得让“某戒”受委屈,走,去拖刀砍刘某1。他仍然坚持拉走“某戒”,接着王某A就来了,并说“某戒”是吴某的战友,“某戒”受了委屈,你就是这么当战友的,王某A当时的语气就是责怪他,他就说那你觉得哪种才是战友,当时他与王某A争执了几名,他的气也上来了,他还记得当时把自己的手机摔在地上,他就对“某戒”说你今天晚上要咋子,我陪你。“某戒”说要去找他麻烦。随即张某A就说走,到我那里去拿刀,接着他们坐车到了某某师范职工宿舍楼下,他和“某戒”在楼下等,张某A上楼后不久,下来手里就拿的刀,他和“某戒”每人一把砍刀,张某A拿了一把匕首,随后他们坐车回到某某,“某戒”第一个车,他第二下车,“某戒”冲到二楼朝刘某1砍,当时也没注意砍成什么样子,后来听说把刘某1的衣服砍烂了的,他准备砍刘某1的时候,被刘某1那一方的张某1抱住了,张某1对他说俊余,你不要这样,对你不好,说着外面就有人吼警察来了,他就拉着“某戒”跑到三楼,从另外一边的楼道跑了,接着他和“某戒”坐了一辆摩托车经过巴河大桥到了金宝,随后,他用“某戒”的手机给吴某打电话,问现在啥子情况,吴某叫他赶快过来,到伯坚广场商量一下,随后他和“某戒”坐车又赶到伯坚广场,就商量到张某B的老家坦溪躲一下,接着他、“某戒”、吴某、郑某某、张某B同坐一辆出租车往坦溪走,经过某某时,被刘某1那一方的人看见了,当时刘某1那一方的人很多,其中就有人检的砖头砸车,出租车司机都被吓跑了,看情形不对,他下车后与吴某当晚坐车躲到了吴某的老家元山。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是抓获到案,不是自动到案,其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构成自首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A是被抓获到案,但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A在被抓获前有自首的准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应当视为被告人吴某A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A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二人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照刑法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最高刑满十,应依照刑法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规定,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魏某某、吴某A的辩护人提出超过追诉时效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吴余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陈仲平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褚明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杜沉鱼 余显仁

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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