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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某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裁定——卷宗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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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某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裁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某,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尔,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淼,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罗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金敏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唐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