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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彩云合作社与王某某等借款合同裁定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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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彩云合作社与王某某等借款合同裁定
 
师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云分社,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孙超,云南段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师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云分社与被告王某某、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云分社于2023年3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得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云分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云分社负担。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芷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