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 > 相关判决

巴某某与卞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卷宗

2023-07-07
次浏览
巴某某与卞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卷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巴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卞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继峰
书记员 郑晨露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