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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装修但对方没有结款,转让债权,变更债权所有人并起诉对方,法院怎么判?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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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女,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229.39元及利息(以46,229.3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案外人上海某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某1店进行了消防装修。案外人按约装修完毕并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案外人核算,消防装修金额为46,229.39元,被告未支付分文。2022年9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案外人对被告的某某1店和某某2店全部消防装修款债权计239,892.74元转让给原告,其中包括本案消防装修款。2022年9月27日,案外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在两日内向原告履行债务,但被告未按期履行。
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46,229.39元;
二、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46,229.3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计929.50元,由被告某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