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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限公司为被告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款谁来担责?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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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限公司为被告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逾期未还款谁来担责?
 
原告: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
被告:程某,男。
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代偿款37234.8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7234.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2.被告程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7日,B支行作为发卡人,被告王某作为持卡人签订《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B支行为被告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被告王某向B支行透支42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其中包括综合服务费8300元),此外还需支付银行手续费2268元。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24期。2020年7月29日,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有限公司)向B支行发出《担保承诺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被告程某向C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承诺为C有限公司担保债权(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的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C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三年;被告王某与C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C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向B支行的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若因被告王某逾期付款引发C有限公司代偿后五日内未归还的,应归还全部代偿款,并按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收利息。两被告通过CFCA电子证据保全系统签署了案涉合同。
后被告王某未按约归还贷款,C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先后为被告王某代偿了贷款总计37234.83元。2022年3月23日,C有限公司将《担保服务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于原告,并向两被告进行了告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担保承诺函》《反担保承诺函》《担保服务合同》《付款委托书》《债权转让合同》及通知书、邮寄信息、付款凭证、还款明细、CFCA电子证据保全系统验证报告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未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根据担保方的委托以及债权转让,向B支行代为支付了上述款项,从而获得了担保追偿权,可就垫付的金额向被告王某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剩余垫付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自愿为C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该债权已转让于原告,故被告程某应在案涉《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某追偿。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A有限公司代偿款3723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234.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程某对被告王某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追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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