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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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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如何判决?
 
申请人:黄某,男。
被申请人:吕某,女。
代理人:黄某(系被申请人吕某丈夫)。
申请人黄某申请宣告吕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称,其母吕某因三十多年前摔倒后导致头部受伤,被申请人反应缓慢、智力下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黄某称,黄某所述属实,同意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黄某之母吕某于2023年4月18日,经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吕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吕某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黄某申请宣告吕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认申请人黄某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予以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某为吕某的监护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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