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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APP签订借款协议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判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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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APP签订借款协议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判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男。
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073.8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31.4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0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7日,被告通过“小赢卡贷”APP与B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向该银行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年利率6.3%计算利息。同时,被告与D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并与C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无法按时偿还B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相关款项,D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D有限公司赔偿后,即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委托C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B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被告支付了借款8000元。2020年6月7日,被告产生逾期。D有限公司向B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偿了被告所欠的债务4073.82元。C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D有限公司代偿了被告所欠的债务4073.82元(本金4031.42元、利息42.40元)。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C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之日向该公司支付全部代偿款项,否则按照每日0.03%支付逾期利息。2022年9月15日,C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C有限公司将对被告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曾某辩称,被告曾于2020年2月7日通过“小赢卡贷”APP向B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8000元。《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委托担保合同》并没有被告的签名,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C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也未通知被告,对被告没有法律效力。综上,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委托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委托担保合同》均由被告实名验证后,通过“小赢卡贷”APP签订,故被告关于上述合同未经其签名确认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C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了代偿款4073.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受让人有权就受让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C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被告,之后原告又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A有限公司代偿款4073.8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31.4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03%计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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