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约定时间未归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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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约定时间未归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贾某,男。
被告:胡某,男。
原告贾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于20XX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关系。20XX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的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一周内归还。届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仅分两次共还款26,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胡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4日,原告通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转账50,000元。20XX年11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25,000元。20XX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原告的自认,本院认定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两笔款项合计26,000元系归还案涉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4,000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原告:贾某,男。
被告:胡某,男。
原告贾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于20XX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关系。20XX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的资金周转,双方约定一周内归还。届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仅分两次共还款26,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胡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4日,原告通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转账50,000元。20XX年11月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25,000元。20XX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原告的自认,本院认定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两笔款项合计26,000元系归还案涉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4,000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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