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借款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有,被告无理由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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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有,被告无理由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原告:陈某某,女,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吴某,男,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4日诉至本院,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2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曾向原告借款32000元,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2年9月1日交付。后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主张借款事实,已向本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涉借款内容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向被告转账32000元作为借款。被告也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借到原告32000元,于9月8日还清。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而被告未向本院提出抗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反驳,故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借款。综上,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原告:陈某某,女,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吴某,男,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4日诉至本院,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2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需曾向原告借款32000元,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2年9月1日交付。后被告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为主张借款事实,已向本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涉借款内容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向被告转账32000元作为借款。被告也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借到原告32000元,于9月8日还清。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初步完成其举证责任,而被告未向本院提出抗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反驳,故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借款。综上,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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