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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离职一年内不允许从事相关职业,否则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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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离职一年内不允许从事相关职业,否则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会怎么判?
 
原告:华夏XXXX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被告:秦某,女,1983年生,汉族,打工,住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华夏XXXX分公司与被告秦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XXXX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XXXX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6日,被告在《司机合作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签字确认,其中确认函中第十条“XX司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性质会接触公司客源等商业机密,XX司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允许从事代驾等相关职业,并自愿保守公司客户信息。如发生违反此协议内容,XX司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之规定,被告已经离职,但经原告了解被告自离职后一年内仍从事代驾业务,被告己违反确认函第十条之规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0000元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秦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我签确认函时不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是在我干活时让我签的,当时也不知道里面是什么。2.我从原告离职后,没有从事代驾工作。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6日,中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XX代驾/XX配送/XX专车/XX特卫向被告出具由原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司机合作确认函》,约定XX公司属于互联网平台信息传递中介平台,其业务为客户有服务需求时,通过XX公司传递给XX司机,由XX司机完成线下服务。合同中以红色字体加粗载明“以下条款为重要条款,请XX司机详细阅读并确认签字”其中,红色字体加下划线载明“二、XX司机在服务过程中,XX公司无法控制、监管XX司机,XX司机及客户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车辆、财产、事故等,均与XX公司无任何责任关联。”另该确认函第十条约定,XX司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性质会接触公司客源等商业机密,XX司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允许从事代驾等相关职业,并自愿保守公司客户信息,如发生违法此协议内容,XX司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该确认函确认人签字处落有被告秦某的名字及指纹一枚,被告认可是其本人签字及按印。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平台并向被告及客户推送对方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在代驾结束后,由客户直接向代驾司机支付报酬。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元,每代驾一单向原告支付1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视频光盘一张,以证明被告在离职后从事了代驾行为。被告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平台服务,向被告推送客户联系电话等信息,而被告则需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认可《司机合作确认函》系其签字确认并按印,双方实际依据该确认函进行了履行,故该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具备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其次,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掌握其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再者,本判决作出前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离职后从事了代驾工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夏XXXX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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