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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有借据没有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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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只有借据没有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原告:邵某,住临猗县。
被告:郑某,住运城市。
原告邵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XX年元月16日起按本案立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元月16日,被告借原告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近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请求。
郑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8日,被告郑某向原告邵某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转给被告。20XX年1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上述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邵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郑某20XX.1.16”。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郑某向原告邵某借款1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持据索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可起诉时即20XX年4月3日起按20XX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邵某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XX年4月3日起按20XX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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