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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判决——卷宗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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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判决——卷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源,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祥,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祥、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560元(计算方式:72,800元X20%);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25,200元(计算方式:2,800元/月X9个月);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装修及修复费用20,000元;5.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实际付款金额向原告开具发票;6.判令被告根据装修项目向原告出具《工程保修单》、管线竣工图(根据合同第三条八款);7.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39,200元(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按每月2,800元计算);变更其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后期装修及修复费用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5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某路3xx弄x号x楼0x室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装修总价款为72,800元,工期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合同尚约定:1.被告应当出具《工程保修单》及发票;2.被告(合同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3.由于被告(合同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工期不变;4.因被告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67,000元装修款支付给被告。原告另行购买灯具、龙骨等材料,花费3,130元,双方协议3,130元为工程费用;另单独支付推拉门增项2,400元,上述费用不包含在72,800元工程款中。原告现尚欠被告装修尾款2,670元未予支付。然合同约定的工期到期后,被告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导致原告继续在外租房,产生的相关租金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并且,后期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装修问题,卫生间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现已被被告工人铲掉,还未砌好,卫生间门未安装,卫生间吊顶损坏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工维修,被告至今均未处理。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工程质量及返工维修等问题,被告均未处理。遂涉讼。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开具发票以及出具质量保证书、水电工程竣工图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履行,但不同意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合同虽然约定了2021年12月6日竣工,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保洁做好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没有按约定时间完工是有客观原因的,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每一个施工进度都要向其汇报,对被告的施工指手画脚,并且多次擅自改变门锁的密码,导致被告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影响被告的施工进度;其中两项施工,被告已经安排了施工人员,原告要求另行指定特定工人施工,但特定工人在其他装修项目的施工并未完成,原告向被告表示,其愿意等指定的工人到场,不纠结工期问题。其次,涉案房屋,被告的施工已经完成并交付给原告,原告是否使用由其自行决定,其愿意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再次,被告已经于2022年1月14日竣工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接收后直至2022年7月4日发现其卫生间的墙砖有开裂现象,被告到现场查勘后从装修经验判断,墙砖开裂并非是被告的施工质量问题,而是原告购买的房屋卫生间地面沉降导致墙体出现问题,但被告为了帮原告解决问题当时愿意将开裂的墙砖铲掉后重新修复,并安排了工人将其中的三面墙的墙砖不同程度铲掉后打算重新贴砖,但原告认为其他没有开裂的地方有空鼓,要求被告将另一面墙也全部铲掉重做。墙砖的装饰装修,本身就有一个空鼓率,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将全部墙砖铲掉重做的无理要求被告无法满足。被告认为,原告墙砖开裂的原因系地面沉降所致,并非被告施工所致,故原告的修复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了床、沙发等家具的订货单,证明原告所购置的家具直至2022年3月5日才送至涉案房屋内,因此原告并未在2022年1月对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即使认定真实性,原告将家具送入涉案房屋的时间仅是考虑原告使用被告装饰装修的因素,并非充要条件。原告提供了翻新报价单,证明装饰装修需要修复发生的费用。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了其装修工人郭某某以及“人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本案诉讼中,被告联系两名工人对原告指定工人的情况作出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指定要求上述两位工人施工,由于上述两位工人尚在其他项目施工,需要等待其他施工完成后才能到原告处施工,原告明确表示愿意等待,因此等待每个工人的时间为15天。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名工人系诉讼中与被告代理人所发表的言辞证据,即证人证言,证人应到庭作证,且两名均属被告的工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具有客观性。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提供了微信群聊记录,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尚有其他业主因为地面沉降问题导致装修墙砖开裂,故本案中卫生间墙砖开裂系因地面沉降所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与被告无关。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5日,原告任某某(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某路3xx弄x号x楼0x室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总价款为72,8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涉及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的5%。工期为90天,2021年9月6日开工,2021年12月6日竣工。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工程由甲、乙双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5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双方约定按进度付款,结束付清。甲方付款乙方应开具收据,甲方应予以保存,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20%赔偿,解除本合同。双方另行补充约定:1.淋浴移门换全屋灯具一套(含浴霸美的);2.厨房水槽(304买厚一点的单斗);3.赠送保洁一次,阳台固定衣架二根(长度一米多点);4.防盗门(星月神甲级),电线起帆牌,水管伟星,地板圆盘豆实木;5.2个衣柜+鞋柜+阳台2个吊柜+厨房柜+阳台写字台(用原木板做);6.电箱空气开关施耐德,开关公牛P86斜插,所有板材小熊贝贝;7.厨房柜门板晶钢板,台面石英石,厨房+卫生间窗户外开;8.工程结束付款,客户验收合格3天内。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9月6日进场施工。原告分7次向被告共计支付装修款69,400元,其中包含被告按原告要求增加的项目款项2,400元。2022年1月14日,被告完成装修后的保洁工作。在进行保洁过程中,保洁人员不慎将已装修好的门框门套油漆损伤,原告要求被告更换门套。被告表示因过年厂家无货,过完年再更换。庭审中,原告确认,在进行保洁前,被告的施工已经完成,因保洁导致门套损伤,被告尚未完成门套的更换。
被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催款,要求原告到被告处结算付清工程尾款。原告表示还没有完工,并表示有2天睡在房间里空气质量经测量“严重超标”,故未至被告处支付尾款。2022年7月4日,原告通知被告,被告装修的卫生间墙砖有开裂现象。被告同意并于2022年7月9日安排工人至原告处将卫生间内三面墙开裂的墙砖不同程度的铲掉,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墙砖多处空鼓,要求被告将卫生间所有的几面墙的墙砖全部铲掉重做,被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后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停止施工,未对铲掉的墙砖部分继续修复。
庭审中,原告自认:1.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按要求向其报备进度,原告两次更换门锁密码,第一次为2021年11月28日上午,次日早上告知被告密码,第二次为2022年1月3日上午,当日下午告知被告密码;2.原告在2022年春节前小年夜将房屋钥匙取走,理由为因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入住率低,其担心财产损失,故将房屋钥匙取走。
庭审中,被告自认:1.由其铲掉的墙砖如由其修复需要工期3至4天;费用为6,000元;2.门框门套如由其更换,费用为30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1.被告施工后期,原告将房屋钥匙放置于房屋门外的密码锁盒内;2.涉案房屋为一室一厅,涉案地段类似房屋对外出租的价格约为1,500元/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装饰装修施工是否已经竣工;2.涉案装饰装修合同是否依原告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以及被告是否应依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卫生间修复、门套更换的费用以及损失如何认定;4.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的装饰装修施工是否已经竣工。原告认为被告尚有未完成的门套和卫生间未修复,且被告的施工尚未经过原告验收合格,故被告的施工尚未竣工验收。被告认为,被告施工已经竣工,被告将房屋保洁做好后已经将房屋交付原告,只是因保洁过程中导致门套损伤需要修复,但并不影响被告的竣工。本院认为,装饰装修亦属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双方虽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但原告自认其于被告保洁完成后、春节前将放置于房屋密码锁盒内的钥匙取走,视为原告已经接收了被告的装修,且原告自认其在2022年1月18日与被告沟通时已经在涉案房屋内住过2天,即使原告居住时室内尚无家具,但不影响对原告擅自使用的认定,故本院认定原告于2022年1月16日擅自使用被告的装饰装修,即认定2022年1月16日为竣工之日。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装饰装修合同是否依原告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以及被告是否应依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对门套进行更换,以及未对卫生间墙砖进行修复,尚未完工,且被告拒绝继续施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上述认定,被告施工的装饰装修已经竣工,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门套更换以及卫生间墙砖修复问题,仅为竣工后被告依约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竣工日期的认定。在被告已经竣工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主张被告承担修复或是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主张被告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但合同第九条约定适用于施工前或是施工过程中,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向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认定,装饰装修已经竣工,原告依据合同第九条约定主张被告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卫生间修复以及门套更换的费用以及损失如何认定。对此,原告明确表示对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损失不进行司法鉴定,其应自行承担对修复损失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被告认可墙砖开裂的事实,也已将部分墙砖铲掉,但认为墙砖开裂系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并非其施工质量所致。本院认为,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墙砖开裂是房屋质量问题所致,但墙砖开裂是客观事实,且被告曾承诺其对开裂墙砖进行修复也已经将墙砖铲掉,后因双方争议被告反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对其装修的质量保证期限为5年,被告应依约对其铲掉的墙砖进行修复。被告拒绝修复,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损失。根据被告自认,其自己修复墙砖需要费用为6,000元,时间为3至4天,更换门套费用为30元。本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装修修复费用损失6,03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逾期竣工的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6日,而本院认定的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6日,客观上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被告主张因原告多次修改密码以及指定施工工人的原因导致被告逾期竣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竣工的损失。关于多次修改密码,原告自认有两次,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自认的两次扣除2天逾期天数;关于是否指定施工工人以及因等待施工工人原告同意顺延工期的事实,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抗辩事实不予采信。另,关于涉案房屋装修尚存在修复问题,被告自认如其自行修复时间为3-4天,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竣工逾期时间为43天。关于逾期竣工的损失,应为涉案房屋装修完成后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对此,原告表示对此损失不予评估,双方一致确认租金标准为1,500元/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逾期竣工损失为2,150元。
另,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以及出具质量保证书、水电工程竣工图,被告同意履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当庭表示其工程款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房屋装修修复费用6,03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房屋租金损失2,150元;
三、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某开具实际付款金额的发票;
四、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某开具质量保证书、水电工程竣工图;
五、驳回原告任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608元,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戴小清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