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某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裁定——卷宗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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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某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裁定——卷宗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贤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贤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标签: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