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事 > 相关判决

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2023-05-30
次浏览
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原告:向某,女,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张某1,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向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1、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海城市析木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张某2、张某3;2、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现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长子张某2已经成年,放弃抚养费的主张,次子张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1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1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生育一子张某2(2004年11月13日出生)、一子张某3(2016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1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证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不必然导致感情破裂,双方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标签: